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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甲建造公司与乙动力公司就某资料项目签定《施工工程合同》,约好由甲建造公司承揽乙动力公司发包建造的某资料项目桩基工程,现项目已竣工,乙动力公司连续给付甲建造公司工程款,剩下5400万元工程款未付出。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甲建造公司向本院请求诉前产业保全。
经审查,请求人提交的诉前保全资料及请求契合有关法令规定,九原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被请求人名下的账户进行裁决冻住。
保全后,被请求人向法院反映被冻住的账号为公司的根本账户,这将导致其无法准时付出工程款、员工工资以及购买建造资料等,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而请求法院改变保全办法,供给公司名下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进行保全产业置换。
请求人以为,被请求人供给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变现才能较弱,用其置换银行账户会危害本身的利益,因而请求人不赞同该置换计划,两边未能达到一致定见。
面临这样的一种状况,承办法官及时提出定见主张,让被请求人供给其他足额的一般银行账户,这样既能将企业的根本银行账户冻住,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的晦气影响降到最低,也能最大极限的保证请求人的利益。经屡次与两边交流和谐,终究请求人赞同该置换计划。
经查询,被请求人供给的其他一般账户,不存在依法不得冻住、履行的账户景象,本院将公司根本账户置换为一般账户并依法冻住5400万元,一起,免除对被请求人根本银行账户的冻住办法。
本案中,九原区人民法院秉持“好心文明”的办案理念,因案施策,灵活运用保全产业置换办法,坚持“标准及时、应保尽保”,统筹“合理适度、该保才保”,在充沛保证请求人权益不受危害的状况下,找准平衡点,最大极限下降司法活动对被请求企业的晦气影响,完成了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的有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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