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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我国较早设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城市之一,历经二十余载,吸收各国各地区的有益经验,逐渐形成较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顾问制度对深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担当重要的角色,是全面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律政司由律政司司长主管,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各决策局、部门及机构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的成员及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律政司的核心工作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向政府其他政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政府、草拟政府条例草案、作出检控决定,以及推广法治。律政司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是提升香港作为区域性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
英国统治期间的香港在1855年便建立了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 ,1856年发展成立为“检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刑事检控及向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工作,是法律事务工作的雏形;1948年,“律政署”成立,增加了在民事诉讼中集中代表政府应诉的职能;在经历一系列重组和增设后,“律政署”逐渐演变发展成为一个辖下共有六个科室和近千名工作人员的重要机构,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后,“律政署”正式更名为“律政司”,律政司、政务司、财政司并称为是香港特区政府稳健发展的三驾马车。
律政司辖下设有六个科别,即民事法律科、刑事检控科、国际法律科、法律草拟科、政务及发展科和法律政策科,司内的律师(通常称为政府律师)分别在其中一科工作。由律政司政务专员主管的政务及发展科负责向其余五个法律科别提供一般支援。五个法律科别均由一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专员除领导所属科别的工作外,也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部门的整体管理工作。各律政专员分别是法律政策专员、刑事检控专员、民事法律专员、国际法律专员和法律草拟专员。
各法律科别虽然各司其职,但律政司所处理的事宜或案件当中,有不少都需要由多个科别或由科内多个专家组别合力解决。遇上这种情况,有关组别或科别的律师会紧密合作,确保相关政府部门或决策局得到全面协助。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网站提供的官方统计数据分析来看,2015年民事法律科提供法律意见约15161次;2015年仍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件总数为35677件;2015年由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数目为1768项,申索/涉及的款额为港币143,000,000元;2015年向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数目为1624项,申索/涉及的款额为港币8,778,000,000元。2015年国际法律科提供法律意见约12828次。2015年法律草拟科提供法律/专业意见的次数(包括书面及口头意见)7 122次。2015年法律政策科提供法律意见5 385次。刑事检控科提供法律指引的次数13 348次。
律政司其实就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律政司由律政司司长掌管,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政府、政府部门(包括各执法机关)的首要法律顾问。律政司与司法机构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实践、推动和加强法治以及司法效率。律政司各科别主要职能分工如下:
(1)刑事检控科负责在审讯中代表香港特区进行检控和处理上诉,向执法机关提供有关调查工作的法律指引,并且通常代表律政司司长行使酌情权,决定是不是在香港特区展开刑事法律程序,并负责于香港各级法院进行一切刑事案件的主控工作。此外,科内律师也向政府各决策局和部门,就立法建议中涉及刑事法律的范畴提供指引和协助。
(2)民事法律科向政府各决策局和部门就广泛的民事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担当重要角色。该科也代表政府进行民事诉讼和代替解决争议的程序(包括非建筑工程方面的仲裁和调解),并就各种商业事务草拟合约、牌照和专营权条款。该科分为四个组:民事诉讼组、商业组、规划环境地政房屋组、法律意见组。
(3)法律政策科就立法建议或某项政策是不是满足《基本法》、国际人权标准及法律制度的既定原则,向政府各部门和决策局提供意见。该科亦设有专责小组,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意见和促进对内地法律的认识。此外,法律政策科也热情参加法律改革工作。
(4)法律草拟科负责草拟所有由政府提出的条例和附属法例(例如规则和规例),并审阅所有由非政府团体提交的非政府条例草案和附属法例,确保格式和文体符合现行的法律草拟指引。
(5)国际法律科由条约法律组和司法互助组组成。该科负责三项主要工作: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负责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或派出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在谈判中提供意见,和处理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司法合作请求。
(6)政务及发展科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援服务,以确保律政司有效履行职能。这些支援服务由行政人员团队提供,涵盖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培训、图书馆服务及资讯科技等范畴。负责的行政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会计专员、翻译人员、图书馆人员、资讯科学技术人员、秘书、文书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1950年经立法局修订并重新颁布,以后历经多次修改,至今仍然有效的《律政人员条例》,对在香港律政司等法律机构任职的政府律师的地位、权利、特权及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保证政府律师的专业水准。
香港的政府律师,泛指取得法律职业者资格后,受聘在政府法律部门工作,负责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官方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律政人员条例》2的规定,律政人员(Legal Officer)指获委任并在香港出任律政人员的人员,或合法执行该条例附表1内政府部门(包括律政司、地政总署、公司注册处、土地注册处)所指定任何人员的职能的人员。指根据《律政人员条例》2A“委任资格”的规定,只有已在香港、应该或该条例指定的司法管辖区获认许为法律执业者的人才能被委任为“律政人员”。
香港政府律师是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笔试、面试的遴选而出,身份以公务员为主,非公务员为补充。根据《律政人员条例》的规定,政府律师职位的申请人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并符合一定的中英文能力要求,所有报考政府律师职位的人士必须在综合招聘考试的英文运用试卷取得二级成绩,和在中文运用试卷取得一级成绩。另外,由2008年开始,报考政府律师职位的人员亦须参加《基本法》测试,虽然这并非强制性,但应征者在《基本法》测试的表现,会用以评核其整体表现。
在律政司任职的政府律师,按其能力与资质,分有一定的职务职级,律政司司长之下设有5个法律科别,各法律科别政府律师分为6个职级,并且因其所属的科别不同,有不同的职位名称,从低到高具体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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